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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守犯规致他人受伤,防守方是否要赔钱?上海一官司引关注

    辩方被判承担一半责任并提出上诉

    本案当事人名叫张某和魏某,两人都是上海某大学的学生,原本并不认识,但一场校园篮球赛让他们认识了起来。比赛中,两人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摔倒在地受伤。随后,张某将魏某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6.5万余元。2020年11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魏某对张某受伤负有50%的责任。魏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他认为篮球运动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自己也没有故意撞倒对手,为什么要承担责任?于是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那么二审的焦点是什么呢?对抗性运动的伤害责任该如何认定?两年前的那场篮球赛到底发生了什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照伟:本案当事人张某、魏某,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张某是俄罗斯队的队员,魏某是德国队的队员。

    学校篮球比赛期间发生意外

    张伟和张文都是篮球爱好者。2019年10月,他们就读的大学组织了一场篮球友谊赛,学生以院系为单位参赛。10月11日的预赛中,张伟和张文所在的两支球队争夺激烈。然而,比赛刚进入下半场,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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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兆伟:比赛中,张春军处于进攻状态,准备跳投上篮时,作为防守队员的魏某进行了盖帽或者扣篮,结果双方在空中发生碰撞。

    张文宏所在的球队身着蓝色队服,魏伟所在的球队身着深色队服。体育场外公共场所的视频显示,当天晚上11点49分左右,张文宏在本方半场成功断球,而对方半场无人防守,他拿到球后便快速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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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张先生:我刚才加速,想要快速上篮完成这个进攻回合,然后就在我上篮的过程中,感觉有人在空中从侧面和后方撞到了我的身体,然后我就直接摔倒在地上。

    防守时发生碰撞,导致对方倒地受伤

    照片中,身穿蓝色队服、带球跑在最前面的男孩是张文,身穿深色队服、紧随其后的男孩是魏文。就在张文跳起上篮时,魏文追上张文,两人相撞,随后张文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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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张先生:我摔倒在地之后,想站起来,然后就发现我的手不受控制了,站起来的那一刻,我觉得身体有一种撕裂的感觉,因为靠近心脏,所以很痛。

    张某治疗花费数万元。他认为,这一切都是魏某在比赛中的犯规造成的,魏某应该承担责任。但魏某认为,篮球比赛中身体接触在所难免,自己又不是故意的,凭什么要承担民事责任?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将魏某告上法庭,要求魏某赔偿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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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照伟:根据我看到的(庭前调解)材料,魏某愿意赔偿1万元,但是张某觉得这个差额和自己花费的金额相比太大,所以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防守行为构成犯规,法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1月30日宣判。法院认为魏某的防守行为构成犯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竞技性较高的体育运动,对可能造成的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魏某对张某的伤害赔偿承担50%。魏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朝伟:魏某的上诉请求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张某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他认为我一分钱都不应该付。

    韩朝伟法官解释称,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本案二审适用法律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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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照伟: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虽然本案全部事实,包括本案一审判决,均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自愿风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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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二审适用民法典中的自愿风险条款

    也就是说,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二审可以适用《民法典》中的自愿风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个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不在此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照伟:其实这对于我们法官来说也是一个新规定。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怎么去认定篮球比赛规则是否被违反了?能不能认定违反篮球比赛规则的人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实这也是这个案件审理中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

    法庭需要还原比赛细节,从多个角度进行评判

    那么本案中,“愿意承担风险”是否就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官认为,这需要从多方面来判断,比如魏某是否有主观故意、重大过失等,这需要还原比赛细节。

    身体犯规和技术犯规有什么区别?

    出庭作证的青年肖某,在那场篮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当时他是学校日语系的学生,并不是职业裁判。他在法庭上称,看到魏某击倒张某,他和另一名裁判商量,判魏某犯规。但实际上,在2019年12月学校体育部发布的第一份情况说明中,明确写着:“当值裁判对防守队员魏某吹罚技术犯规”。几个月后,学校体育部发布的第二份情况说明,改判为:“因当时对情况理解有误,裁判吹罚为技术犯规。经与当值裁判语音确认、现场视频确认,当值裁判吹罚了犯规,判罚为两次罚球加一次掷球。”那么学校为何要改判呢?犯规、技术犯规,两者有何区别? 在案件中它们意味着什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韩照伟:技术犯规的定义很简单,就是没有身体接触的犯规。我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参加篮球比赛的运动员,对裁判员或者场边的观众有不礼貌的行为,这就属于技术犯规。第二种犯规,就是违背体育精神的犯规,比如说我追上你,把你推倒了,或者我拽着你的球衣把你拉倒了,不让你上篮或者投篮,这种犯规。

    向篮球协会询问相关的裁判规则和处罚

    身体犯规是“违反体育精神的犯规”,与技术犯规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有身体接触。在中国篮协审定的《篮球规则2020》一书中可以发现,身体犯规包括“在攻防转换中,防守队员为了打断进攻方进攻,与进攻队员造成不必要的身体接触”等多种情形,且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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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石先生:关于第一个情况的表述,是我的失误,我对篮球场上的技术犯规、个人犯规的概念理解得不是很清楚,理解得也不是很好。

    学校将术语从“技术犯规”改为“身体犯规”

    证人石先生是学校老师,也是比赛负责人,他全程目睹了比赛过程,并撰写了学校的声明。石先生称,由于自己对篮球规则了解不够,在第一次声明中把魏某的犯规写成了“技术犯规”。后来他与张某沟通,根据当时的视频画面,更正为身体犯规。但魏某一方并不认同学校的说法。

    学校的事实陈述有法律效力吗?

    法官了解到,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比赛并未结束,继续进行。公共场所的视频画面显示,张某所在球队获得两次罚球和一次发球机会,符合身体犯规“两次罚球和一次掷球”的判罚标准。但魏某的经纪人认为,在场的老师和裁判都是业余篮球爱好者,仅凭最后的判罚就判定魏某身体犯规,然后再改变局面的说法,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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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某的代理律师田成海:他(张某)在快速运动中,应该预料到自己有可能摔倒,既然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更没有重大过失,对于这种体育活动,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判断。

    魏某方认为,双方的身体接触属于正常防守的范畴,而张某方则认为,既然自己被吹了“身体犯规”,说明魏某的行为超出了篮球比赛的合理范围,存在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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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的法定代表人李香梅:我们认为,该犯规不符合篮球运动的正常规则,所谓自愿冒险是合法的,是有规定的,上诉人违反了规定,存在故意、故意、明知故犯,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法律上,身体犯规能等同于主观恶意吗?

    那么,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身体犯规?法律上,身体犯规是否等同于主观恶意?为了更加详细地了解本案的涉案处罚情况,审判长及合议庭前往上海篮协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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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照伟:首先他们反复看了录像,给出的答案是肯定检测不到用膝盖,这是第一点;其次他们认为魏某的动作很难构成非常严重的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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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员了解到,根据篮球相关规则,如果比赛中,选手与对手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则视为犯规,但被吹罚犯规者并非全部针对其他选手,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仔细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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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照伟:有的犯规不是专门针对球的,而是针对人的。还有一些犯规,有的其实是针对球的,但是我身体的接触面积可能大一点。

    学校将犯规类型改为身体犯规,并提供证据支持

    经综合考量,二审法院认为,学校的第二次情况陈述具有将魏某某犯规类型修正为身体犯规的依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照伟:本案中,魏某确实与张某发生碰撞,我们也可以判断魏某确实犯规,但是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我们无法判断魏某是故意用膝盖撞张某。

    主观上,仅存在一般过失,且适用风险承担条款

    合议庭认为,张某虽然因魏某的防守而受伤,但魏某的行为已构成犯规,但从多个方面判断民事责任,魏某只是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不具有故意、重大过失,且《民法典》中的自愿风险条款适用于本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照伟:从本案其他证据看,魏某与张某之间并无恩怨,且其当时是在防守张某控制的球,而非专门针对张某的身体,本案中,我们认为其行为并未达到故意、重大过失的程度。

    法官:对抗性较强的项目注意义务较为宽松

    法官还指出,从体育活动特点来看,篮球运动本身是一项竞争性极强的运动,参与者的注意义务应当限制在比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范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照伟:看待这样的犯规,不能简单地孤立地看待这个问题,而要结合篮球这项运动的整体情况,结合篮球比赛的特点和现状来看。篮球比赛是一个高速、瞬息万变的环境,你不能指望参赛运动员在做出某个动作之前三思而后行。

    要求采取防御行动前经过深思熟虑显然是不现实的。

    合议庭认为,一场比赛,双方球员肯定会全力以赴,风险性明显高于正规体育课上的篮球比赛或者业余比赛,要求魏建军在做出防守动作前考虑所有可能性,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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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韩照伟表示:“为了部门荣誉,我必须不遗余力地做到最好。但另一方面,因为他们是业余选手,对比赛规则的理解、对技术动作的运用肯定是比不上专业选手的,所以这就产生了矛盾。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对魏某的行为要求过高。”

    二审已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2021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张某的一审诉讼。也就是说,虽然魏某在比赛中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但魏某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认为,本案判决并不意味着所有类似纠纷都要受到“风险承担条款”的约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照伟:我觉得更多强调的是,如果以后再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不用赔偿,但是这个但书没有放在某个位置。因为如果不把这个但书放在某个位置,后果会非常突出。以后大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受伤害就是受伤害,跟我没关系。

    法官提到的关于“风险承担”的但书条款,是指如果其他参加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则不能基于“风险承担”而免除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照伟:我觉得需要强调的是,大家在参加带有一定风险性的文化体育活动的时候,希望大家不要出现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还是要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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